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大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32号令)、《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湘教发〔2012〕82号)等法律法规,遵照《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平台,是学校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第四条 教代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教代会的规定,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它重大改革和重大投资、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它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惩处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它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支持学校行政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姿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凡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三)关心学校事业发展,爱岗敬业,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能胜任代表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学校整体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校各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产生的程序:
(一)学校工会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并征求意见;
(二)学校党委审定《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三)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以学校各工会小组为选举单位,民主协商,推荐教代会代表候选人;
(四)选举单位召开教职工大会,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
(五)代表资格审查;
(六)确定并公布代表名单。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包括代表人数、代表条件、组成比例、名额分配、选举办法等。
第十三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名额为在职教职工总数20%。教师、科研、教辅人员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双肩挑”人员计入教师代表范畴;女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25%;青年教职工代表(40岁以下)占代表总数的25%左右。
学校党委、行政、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列入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其名额按照分管工作部门或者联系的学院,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工会小组组长、各部门、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列入候选人名单。
第十四条 选举单位的代表候选人推荐和代表选举工作,在所属党支部领导下进行。
教代会代表选举,代表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人数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并按得票多少确定当选人。
两名或者以上代表候选人获得相等赞成票,不能确定当选人时,按得反对票少的当选;如果反对票相等,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选举。
第十五条 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单位负责人组成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选举单位选举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符合代表条件的,确认其代表资格;对不符合代表条件的,应取消其代表资格。
代表资格审查结果应当公开,并向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报告。
第十六条 通过代表资格审查的代表名单由学校工会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以下情形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退休之次日起终止;
(二)调离本校,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三)与学校解除聘任合同或者辞职的,其代表资格自解除聘任合同或者辞职生效之日起终止;
(四)本人辞去代表职务的,其代表资格自辞职生效之日起终止;
(五)因违法犯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其代表资格自刑事处罚生效之日起终止。
发生前款第(一)至第(五)项情形,代表出现缺额的,由选举单位决定是否补选代表,并报学校工会。
决定补选代表的,按照第十三至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补选。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保留至本届届满,原选举单位的代表缺额不予增补。
第二十二条 本人辞去代表职务的,由本人向所在代表团提出书面申请,报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由选举单位予以罢免:
(一)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在学校年度考核被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三)因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当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学校的声誉或合法权益的。
罢免教代会代表,由选举单位召开教职工大会,以应到会人数过半数通过罢免决议。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由选举单位予以撤换:
(一)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等次行政处分,或者“严重警告”以上等次党纪处分的;
(二)三次不经请假无故不参加代表会议;或因个人原因,两年或以上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的。
撤换教代会代表,由选举单位召开教职工大会,以应到会人数过半数通过撤换决议。
第二十六条 因罢免和撤换造成教代会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
补选工作必须经学校工会研究同意后,按照选举程序进行补选。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一般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较少的选举单位,可以由二至三个选举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团长和副团长由本代表团代表民主协商、推选产生。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应当按照程序选出各方面代表,并且教职工代表要能够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行政、工会领导研究,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换届,征得多数代表同意可以延期,并报上级工会备案,但延期不能超过一年。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学校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少数学生代表作为列席代表,邀请区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及离退休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合并召开时,教代会代表兼任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代会表决重大事项,必须有应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大会主席团。
大会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委、行政、工会、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一线教师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召开大会;
2.审议通过大会议程;
3.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小组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
4.研究大会议题中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5.主持选举。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并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工会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工会小组)长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它任务。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院或部门,其执行委员会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三十七条 工会 按照《中国工会章程》成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对各项经费的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
1.协助工会做好工会经费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2.监督工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纪律和法律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各项财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合理使用工会经费;
3.审查工会预算、决算和编制是否正确合理,执行是否认真;
4.督促、检查工会按规定报告工会的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5.做好调查研究,对工会经费的收支和财产管理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或建议;
6.宣传、督促、检查工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及上级工会有关方针、政策与规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为工会承担教代会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
第四十条 教代会代表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就学校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出提案。
提案由一名教代会代表提出,并有两名及以上教代会代表联名。
提案应当一事一案。
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小组,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提案。
第四十一条 提案的征集。
(一)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
(二)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撰写提案,提交提案表。
第四十二条 提案的审查。
(一)提案工作小组收到提案后,及时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立案;填写提案处理表。
(二)重大提案应提交校工会委员会讨论,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大会议题。
(三)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立案,由提案工作小组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并由提案工作小组告知提案人,由处理单位答复提案人。
第四十三条 提案的办理。
(一)提案工作小组将提案处理表送交校长。校长召开有关会议,落实提案承办单位。
(二)提案承办单位制订提案办理或实施的方案,确定提案办理责任人和办毕时间。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办理的,必须书面说明具体原因。
(三)分管副校长审核提案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或实施方案。
(四)提案承办单位按实施方案进行落实。
第四十四条 提案的检查与督办。
(一)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
(二)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向提案人书面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向提案工作小组报告。
(三)各单位承办教代会代表提案的情况,纳入学校绩效考核的内容。
(四)承办单位对承办的提案办理态度消极、故意拖延的,经提案人提出,由提案工作小组会向承办单位发出提案催办通知。
经过通知催办仍未按期办结的,提案工作小组或者提案人可以在教代会下一次会议上,向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质询。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会议上认真答复质询。
第四十五条 提案的反馈。
提案工作小组在教代会上报告本届(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